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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冀 闫安)近百年来,历史上曾经有过非常多关于“公司使命”的辩论、探索与实践。在弗里德曼引起轰动的文章《商业的社会责任即盈利》刊发五十周年之际,我们透过多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观点交锋,结合时下ESG兴起的背景,再次思考公司的使命以及ESG未来的发展方向。

ESG风起云涌

  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的引导推动和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近年来,ESG投资在我国不断生根、发芽。ESG(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非财务因素的可持续发展观和企业评价标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9年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87%的投资机构对ESG投资有所关注,上市公司的ESG表现已然成为市场在衡量企业投资价值时的重要维度。

  ESG的风起云涌体现出社会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同和关注,投资者对于环境、企业道德等非财务领域的风险愈发重视,企业也得以通过ESG展现出公司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弗里德曼与公司的使命

  然而,时光倒流半个世纪,我们会发现,“股东至上”才是当时市场环境下的主流声音,社会上普遍认为公司最主要的使命就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并没有“ESG”浪潮的生存空间。

  就在50年前的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于《纽约时报》上刊登了《商业的社会责任即盈利》一文,随即引发强烈反响。弗里德曼以研究宏微观经济学、经济史、统计学及主张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而闻名,于197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理论也对美国等很多国家的经济政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的这篇《商业的社会责任即盈利》被描述为“为后续50年设定了辩论条件”,我们就从这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章谈起。

  在文章中,弗里德曼的核心观点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道德规则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他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中, 企业高管被股东所雇佣的关系决定了他们必须对股东负责,满足股东的诉求,通常情况下,就是要为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不能未经允许把股东的钱用于提升公众福利;同样,企业也不应该因为从事社会活动而把花费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是员工。

  此外,他认为提升社会福利是政府机构的责任,企业管理者并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进行财富再分配的权利。弗里德曼指出,企业管理者既没有权利向股东征税,也没有权利决定怎么使用向股东征来的税收。

  弗里德曼的这种观点在企业和学术界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也正是“股东至上”这一理论引发了非常多的问题:在贪婪本性的驱使下,自由市场下资本家们专注于获取自身利益,制造劣质产品、侵犯员工权益、污染自然环境等行为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矛盾与金融危机的冲击,“股东至上”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

经济学家们的观点交锋

  为了纪念弗里德曼这篇有影响力的文章刊发50周年,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组织了关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探讨,经济学家们就这个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以下为他们从不同视角出发的观点碰撞:

  阿纳特·阿德玛蒂:弗里德曼的观点基于错误的假设

  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教授阿纳特·阿德玛蒂(Anat Admati)犀利地指出,弗里德曼声称要“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赚钱”来履行其社会责任,是非常有问题的,因为这个观点基于错误的假设——社会规则保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并且企业在“开放、自由竞争、没有欺诈的环境”下运作。

  事实上,阿德玛蒂指出,这些强有力的假设与现实相去甚远。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常常没能设计出保护社会利益的最佳规则,管理者也常常利用公司的资源歪曲规则,甚至规则的执行也得不到保障,最终使得社会规则几乎很难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由此,阿德玛蒂期待凝聚人们的力量,不论作为股东、消费者、员工还是其他角色,都成为变革的有力倡导者,使世界朝着更接近弗里德曼基本假设的方向前进。

  史蒂文·卡普兰:“股东价值最大化”成功且正确

  而在布斯商学院教授史蒂文·卡普兰(Steven Kaplan)看来,弗里德曼所提出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是非常成功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最大化股东价值的追求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利益是一致的。例如,苹果和微软不仅为股东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同时也为全球的客户、员工和供应商带来了巨大的价值。

  他也明确指出了两个“公司选择以利益相关者为先”的挑战:第一,利益相关者范畴过于庞大,总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利益权衡,管理者不仅难以决策,而且还容易产生“无论做了什么都宣称自己创造了价值”的情况。第二,考虑竞争与投资的因素,当公司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而没有最大化股东价值的时候,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可能减少,这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情况变得更加糟糕。

  尤金·法玛:契约成本决定“股东价值最大化”成为企业最优决策规则

  与卡普兰所提出的上述挑战类似,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尤金·法玛(Eugene F. Fama)选择从“契约成本”的角度解释了“股东价值最大化”而非“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成为企业最优决策规则的原因。

  法玛将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结构”,而在特定结构之下,企业制定各种决策的过程会产生“契约成本”。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影响企业决策的时候,他们几乎不能就哪些决策使综合财富最大化以及财富的分配规则达成共识,这就意味着极高的“契约成本”。为控制成本,法玛认为,企业最佳的“契约结构”是——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获取合同承诺的固定收益,而主要由股东承担企业剩余风险,股东因此拥有大部分决策权,也就意味着,企业会将“股东至上”作为准则。

  路易吉·辛格莱斯&奥利弗·哈特:公司应该最大化股东福利而非股东价值

  布斯商学院教授路易吉·辛格莱斯(Luigi Zingales)和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则更细致地剖析了股东的诉求及实现途径。他们认为,弗里德曼把股东的诉求等同于金钱是过于局限的。他们提出,公司应该最大化股东福利,而不是金钱计量的股东价值,因为股东们关注的不只是金钱。尤其近年来,美国大多数的股东提议都与ESG相关——股东本人很可能是关注环境与社会的,同时也希望自己所投资的企业具有相似的价值观与行动。

  针对这个问题,弗里德曼有一个经典的“慈善捐款”的例子作为反驳:公司捐赠的一美元并不比股东捐赠的一美元要更多,当公司董事会可以分配要捐赠的利润作为股息并让股东直接做出决定时,为什么要决定慈善捐赠呢?

  这个例子直接听起来非常有道理,而辛格莱斯与哈特指出,弗里德曼的论证里存在一个隐含假设,即公司在追求社会目标方面相对于股东没有任何相对优势。然而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下,事实往往并非如此。比如,如果沃尔玛的股东担心美国的大屠杀,那么由沃尔玛直接限制突击步枪在其商店中的销售,要比从这些枪支的销售中获得额外利润,将其返还给股东并让股东捐赠以支持控制枪支的宣传更为有效。

  因此,辛格莱斯和哈特认为,如果投资者有金钱以外的其他目标,而且以公司而非股东个人力量去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要更为有效,那么公司董事会就不应该牺牲股东的社会目标而只追求利润最大化。董事会对公司股东的信托义务是最大程度提高他们的福利,而不仅仅是他们的报表财富。

  可是,如果我们在这里再次引入法玛“契约成本”的理论,由于不同股东往往具有不同的福利倾向,针对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也意味着很高的“契约成本”。所以,在竞争环境中的企业目前选择的依然是较低契约成本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

通过ESG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与股东长期利益的统一

  综合以上经济学家们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弗里德曼的观点有其正确与合理性,但也并不是无懈可击。弗里德曼的论证中包含了针对他所在时代的、较为简化的隐性假设,如社会规则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企业没有在追求社会目标方面的比较优势、企业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对立、公司只是相关各方自由制定的合同的纽带等,然而,这些假设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情境下并不完全成立。

  在过去的50年中,世界以多种方式发生了变化。比如环境和社会问题已经变得愈发突出,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越来越高,股东对企业提出了超越利润层面的要求,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等等。正如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董事玛丽·布什(Mary Bush)所指出的那样,“对企业有利的事情也可能对社会有利,有害于社会的事情也可能有损于企业和与员工”。在如今的社会条件下,企业并不一定要牺牲经济目标才能实现社会目标,如果管理者能从战略高度规划承担社会责任的动作,则可能最大限度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统一,获得更健康可持续的收益。

  事实上,经济学家们的探讨都是有道德底线和追求的,只不过每个人是从不同的维度切入进行论述。即使是弗里德曼也并不排斥企业做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事情,比如2019年美国181家顶级公司的CEO一同在“商业圆桌会议”上联合签署的《公司宗旨宣言书》中提到的为客户提供价值、投资于员工、与供应商公平合乎道德地交易等,只要这些目标对“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起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飞速兴起的ESG或可成为企业统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与股东长期利益的重要抓手。ESG倡导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需要企业在符合社会责任、ESG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平衡社会责任与盈利责任,平衡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而不损害股东合法的长期利益。

  中国的ESG投资起步较晚,目前在资产管理规模、信息披露标准以及评级体系等方面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ESG强制披露非常必要,监管机构应结合中国国情推出统一的披露指引,尤其是重要指标的量化披露。在监管方和投资者需求的双重驱动下,ESG投资将是大势所趋。投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从最开始的高标准,正在逐步变成一种对企业的底线性、标准性要求。

  回顾弗里德曼的观点,我们能发现其里程碑式的意义,也能看到其局限性。但是,这些并不会影响弗里德曼对于商业社会的巨大贡献。近百年来,经济学家、法律精英、企业家们躬身入局,去进行辩论、探索与实践的过程也正是最有价值的。同样,推动ESG的发展落地,实现我们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等方面社会目标,也终究需要“政府-商业-社会”协调合作,不断研究、探讨与实践,互相弥补缺陷,形成共担责任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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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骥

张永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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